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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 敲诈勒索 四地头蛇锒铛入狱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09-06-09 15:22: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桂华、肖美艳、何要宝、易国英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桂华、肖美艳二被告人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十五万元、一万元的罚金;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要宝、易国英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同处罚金一万元一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起诉这一团伙,同时还指控该团伙成员有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桂华与他人合伙经营一铝合金装修店。祁东县建材城祁东二中宿舍落成装修期间,被告人周桂华与肖美艳利用自己是当地人的身份,以及土地被征收,要寻找生活出路,当地人优先等借口,强行霸占祁东县建材城祁东二中宿舍E、F、G三栋住户的铝合金门窗和不锈钢防盗窗的安装,如住户请他人安装,二被告人就持刀相威胁吓阻住户,或驱赶装修人员,或通知其他合伙人、街头混混到场助威恐吓,导致王某等16名住户被迫接受二被告人为其安装铝合金门窗及防盗窗的服务。

  2006年3月,李某桂购得祁东县原洪桥镇供销社的地皮用于开发商品房。被告人周桂华想从李某桂处搞些钱,于是与其弟周桂满以合伙建房的形式,由李某桂为周桂华等人改建老屋,却遭到了李某桂的拒绝。于是被告人周桂华一伙商议另一方案,并纠集同案人肖美艳、何要宝、易国英及周桂宝、周桂满等人多次到施工现场,提出多种理由和借口,并采用威胁施工人员,丢砖头,抢夺施工工具等手段进行阻工,致使工程无法顺利进行。李某桂迫于无奈,只好按照周桂华一伙的要求签订协议,将被告人一伙的旧房改建为新房,房屋建成后,被告人一伙拿到6个套间,6个车库及6万元现金,共获利10余万元。其后,周桂华又与肖美艳、其弟周桂满夫妇强迫李某同意其入股的请求,双方签订了《合伙购地建房协议》,被告人在工程完工后将所得两个套间及门面予以出售,获利近20余万元。周桂满分得一个套间、一个门面。其中套间出售得款97800元。

  2003年,周某、李某华等人购得洪桥镇企业办位于颜家坪的房屋开发建房,工地被江某生等人承包,被告人周桂华、肖美艳承包工程不成后,连续几天到工地阻挠,江某生与二被告人协商未果之下,将工地转让给了江某石。二被告人声称。只要江某石给他5千元钱,可以保证工地没人来闹事。江某石无奈下,被迫两次交给被告人周桂华、肖美艳共5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四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周桂华、肖美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上述行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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