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钱,一对年轻夫妇去私人诊所分娩,因接生不当导致婴儿脑瘫,经治疗无效,鉴定构成二级伤残。6月2日,这起因违法接生引发的医患诉讼,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告李娇阳因患脑瘫所遭受的各项物质性损失299613.16元,由被告彭小卫、彭军云、唐莲花、汤磊按60%的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周斌179767.89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斌自负40%,即119845.26元。
被告彭小卫系祁东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在职医师,具有医师资格和妇产技术,曾在祁东县的乡镇医院工作时,从事过妇产科工作,为人接生过小孩。被告彭军云系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在职医师。被告唐莲花与被告汤磊系夫妻关系,二人曾租用祁东县洪桥镇石门路19号二楼的房屋开设私人诊所。
2006年3月初,怀有九个多月身孕的原告李娇阳之母周斌从广西柳州回到娘家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待产。经亲戚介绍,原告之母周斌找到并认识了被告彭小卫,要求被告彭小卫为其作产前检查和接生小孩。当日,被告彭小卫在其家附近的鼎山药店(与被告彭小卫家相距50多米)的病床上为原告之母作了产前检查,尔后告知原告之母“胎位正常、胎心蛮好”。同年3月15日16时许,原告之母有临产征兆,原告之父立即打电话告知被告彭小卫。稍倾,被告彭小卫乘坐一辆“的士”出租车来到原告之母的住处,将原告父母和其外祖母等三人接到了被告唐莲花、汤磊开设在祁东县洪桥镇石门路19号二楼房屋的私人诊所里待产。尔后,原告外婆塞给被告彭小卫一个119元的红包。当晚12时许,原告之母被安排到产床上去,被告彭小卫、唐莲花、汤磊开始为原告实施接生行为。不久,原告之母出现难产症状,原告被卡在产道口不能出来,被告彭小卫急忙叫被告唐莲花打电话给被告彭军云,要求其立即赶来帮助接生。稍倾,被告彭军云赶到诊所里,立即着手为原告接生。2008年3月16日凌晨1时许,原告在被告彭小卫、彭军云、唐莲花、汤磊的共同接生下,终于被娩出母体。原告被娩出时已出现窒息症状,被告彭小卫见状,遂要求原告父母将原告立即送往祁东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当天上午,原告之父李国庆给付被告彭小卫接生费300元。
经祁东县妇幼保健院诊断,原告患有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瘫并颅内出血症。2006年3月至2008年初,原告分别在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广西柳州市人民医院等地进行了多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822.74元。2008年3月,原告近2岁时,原告父母见原告仍不能说话,不能坐立,亦不能行走,神形痴呆,遂带着原告到了湖南省儿童医院、湘雅医院就诊,得知原告所患的脑瘫是一种终身致残性疾病,失望至极的原告父母这时才意识到原告得此病可能与被告彭小卫等人的接生行为有关,遂于2008年3月去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向被告彭小卫问责,并向其提出索赔,遭到被告彭小卫的拒绝。2008年4月8日,原告李娇阳以彭小卫为被告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之诉,其后追加彭军云、唐莲花、汤磊(睿)为被告,要求承担各项损失和赔偿金共计356107.44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脑瘫形成的原因进行技术鉴定,衡阳市医学会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衡医鉴2008-04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008年8月26日,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根据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作出衡洪司鉴[2008]病鉴字第276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已原告构成二级伤残。鉴定费合计2700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彭小卫、彭军云身为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在职医生,私自在院外出诊,有违职业操守之规定,其出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唐莲花、汤磊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且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私设诊所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诊疗行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原告之母周斌初次分娩不到正规医院生产,而选择在私人诊所,具有自冒风险的心理,对原告造成脑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原告法定代理人对本案应自负一定的责任,遂于2008年10月8日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