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祁东法院宣判了一起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民事案件,判决由被告祁东县洪桥镇祁丰村油铺村民小组给付原告李建玉、陈俪丹土地补偿费9000元。
原告李建玉、陈俪丹系母女关系。1996年7月,原告李建玉与被告的成员刘安民登记结婚,随后,原告李建玉交其与前夫所的女儿陈俪丹的户口迁移至被告处。2003年8月,原告李建玉与刘安民因夫妻感情不和登记离婚。二原告的户口至今仍在被告处。2008年3月10日,被告按人平4500元的标准向组内成员分配土地补偿费,但以二原告已与刘安民解除婚姻关系及二原告在离婚后未在被告处生产、生活为由,拒不向二原告给付土地补偿费。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享有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权益,二原告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至被告处,成为了被告处的合法成员,享有与被告组内其他成员同等的经济权益。二原告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不因婚姻关系的解体而消灭。二原告离婚后迫于生计离开被告处生产、生活亦不影响其享受成员权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