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期待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支持和监督力度越来越大,法院工作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人民法院面临新的形势,必须努力践行“三个至上”,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战线,从而确保法院工作的发展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进行,不偏离航线。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首先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其次要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汇报的制度,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执行权,其重大案件的审理、执行,内部重大改革措施、人事调整安排,特别是法院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必须及时地向党委请示和汇报,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既是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更是促进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科学发展的保障。第三,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法治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践行“三个至上”,服务大局要做到立足本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审判执行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争创人民满意法院。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在执法办案、法律服务方面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始终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
首先,要做到体察民情,顺意民意,坚持队伍创满意。法院工作好与坏,成与败,关键在队伍。要争创人民满意法院必须首先打造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我们要以非凡的责任抓好廉洁司法,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打造信得过的法官队伍;以“五个严禁”为抓手,打造过得硬的法官队伍;以司法能力建设为载体,打造放得手的法官队伍。做到践行司法为民,树立亲民形象;加强作风监管,树立清廉形象,倡导争先创优,树立有为形象。
其次,要发挥职能,服务大局,立足审判创满意。法院工作队伍是根本,审判工作是载体,关键在多、快、好、省审判与执行好每一件案件。在刑事审判工作上,我们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保障群众安居乐业;在民商事、行政审判工作上,我们要做到“当调尽量、用心去调,当判则判,慎重下判”,把诉讼调解、执行和解、行政协调贯穿于诉讼、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尤其充分发挥基层法庭诉讼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机制的对接,做到能调尽调,当判则判,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第三,以兑现权益,树立权威为目标,切实加强执行工作。举全院之力,全力清理执行积案,在全院形成以执行局为主体,以各部门为补充,上下齐心,密切配合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要创新执行方式,制定并实施财产举报有奖制度,执行法官不作为惩诫制度,执行救助制度,重点案件执行联系会议制度,老赖暴光、警诫与限制制度等,提升执行威慑。力求执行效果,加强执行管理,做到五个“绝不允许”:绝不允许消极不作为;绝不允许借机索拿卡要、吃喝玩乐;绝不允许执行人员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绝不允许挤占、挪用、迟延支付当事人执兑款;绝不允许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妥善处理涉诉信访,畅通百姓诉求渠道。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上访等问题,我们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角度认真对待,妥善处理,让人民群众冤有伸处、纷有解处。具体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二是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三是诉求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四是确有困难的,司法救助到位。
——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一切司法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前面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我们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审判执行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要在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抵制各种非法干扰,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做到程序公正、形式公正、实体公正,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维护公正正义;三是加强法律宣传工作,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是贯彻法治优先,以人为本原则,既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我们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