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再审案件中占主要比例,这一现象反映了民事案件本身在审理过程中的复杂性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公平度、满意度的期待与人民法院公正、公平司法、为民司法的现状还有一定的差距。而民事再审案件在进入再审程序前,往往与涉诉信访有紧密的联系,甚至对某一特定民事案件的原审、再审如有不当,还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时,仍应坚持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力度。笔者依据近三年来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及对民事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实践经验,特就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民事再审案件调解的意义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进行调解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原则,也是落实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观念的重大举措。坚持对民事再审案件进行调解,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民事纠纷的发生,其本身就有较为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人为、社会因素,而一旦形成案件起诉到法院并经法院一审甚至二审终结,如果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法院裁判,到处申诉上访,这就说明双方 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较深的矛盾。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对再审结果的期盼心理,认真组织双方认清案件事实、了解国家法律、分清双方是非,进行调解,这对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民事再审案件进行调解,动员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承诺义务,既有利于权利方民事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义务履行方履行承诺义务和履行义务后的法律保护。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再审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促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既化解了纠纷双方的矛盾,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消除了双方矛盾对抗升级的隐患,也减少了当事人对社会的不满和对抗,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4、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国家强制力的核心之一,维护司法权威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就具有权威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民事案件坚持调解原则,努力做好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促进了和谐,又不明确对原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实际性表态,维护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5、有利于缓解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压力。目前,在各类信访案件中,涉诉信访成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全国各地涉诉信访中赴省进京上访的情况十分严重,已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国家形象。劝访、接访已成为从地方到中央相关部门的头等大事,大多基层法院均调集相当规模力量应对劝访、接访等稳控工作,尤其是在国家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或重大会议期间,这项工作更是紧迫、压头。而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除了运用行政的手段外,大多只能依靠再审程序。因此,在再审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争取调解结案,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减少了当事人的上访,有利于缓解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压力。
二、民事再审案件调解的基础
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案件进行调解,有着坚实的主客观基础。首先是政治法理基础。党和国家坚持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思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政治基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调解的规定是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调解的法律、法理基础。其次是案件事实基础。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然后到再审,其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已经可以作最后的固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案件的调解首先要以事实为基础。而此时这一基础已经奠定。再次是当事人的认知基础和调解意向基础。案件经过原审到再审的一系列程序,当事人的认知基础和调解意向基础已经形成,其认知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对有关本案可能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认知。在再审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几乎没有当事人还不清楚自己案件的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的,也几乎没有当事人还不清楚自己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内容的。也正因为如此,他(她)们往往期待法院或法官认真组织其双方进行调解。笔者在近三年内审理的近十起民事再审案件就没有一起当事人表态不愿意由法官组织调解的。基于上述两个认知基础,当事人往往有比较明确的调解意向,而且该意向还有一定的调整幅度。此时,案件能够调解结案,往往是他(她)们最大的期盼。 最后是社会关注基础。一个民事案件历经一审甚至二审,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到处申诉甚至上访,该案必定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关注。社会力量的观注或介入,必定对人民法院的原审和再审产生一定的评价和监督,也必定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有所评价,纠纷的无理方势必会受到舆论的遣责。同时某一特定的社会力量甚至可以配合、支持再审的调解工作。在民事再审工作中,正确把握和牢牢抓住上述四个基础,化解当事人矛盾,促进和谐就有了希望。
三、民事再审案件调解的主要方法
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祁东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7件,其中调解结案4件,纯调解率达57.14%。如邓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双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就有经济往来,为一笔结算欠款的还本付息,两人自1999年起即发生纠纷,矛盾逐渐加深。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双方为结算协议、欠条、还款协议的效力及还款问题,前后历经了三场官司,但仍然没有解决问题。邓某自此踏上上访之路。2008年10月立案再审后,我们认真阅读原卷,探寻双方纠结,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方法,终于在12月初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场领取调解书并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一场历经四场官司的十年恩怨终于止于再审调解,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赢,也减少了一起重信重访案件。近三年来,我们在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中,充分运用了“申、走、找、讲、谈”五种调解法:
1、充分申辩法,即让双方当事人充分申述、答辩自己对原判或对方申述、检方抗诉不服的事实、理由及对再审的期盼。这一方法可以舒缓当事人的心理压力,获得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减少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对抗情绪,从而为调解结案创造有利的条件。
2、现场走访法,即深入案件始发地或当事人双方所在村组、社区、单位走访,了解相关案情、公众对原判的意见及再审的反映,寻求社会力量对再审调解的支持。这一方法可以让法官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深层背景和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为调解结案增加主动权,同时还可以动员社会力量配合法院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而使调解工作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3、寻找症结法,即通过前两步程序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申诉、答辩寻找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为解结做目标准备。发现矛盾是解决矛盾的前提,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过原一审甚至二审,其争执焦点应当已十分明显,而且在其申诉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焦点。据此,在再审过程中,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归纳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各个焦点,为在调解过程中对症下药、逐个解决焦点问题做好准备。
4、宣讲法律法,即根据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申诉、答辩理由,向双方当事人宣讲处理该案件将要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让当事人双方知晓法律将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从而在内心仔细权衡自己的申述及答辩期望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通过前述“申、走、找”三法后,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讲,让当事人放弃没有法律支持的主张,修正内心期望,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关键一步。
5、和谐理念谈心法,即用和谐理念劝说当事人双方以和为贵,互谅互让、从而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最终调解目标。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优秀传统美德,讲究和气,《中庸》有言“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如今党中央又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理念已深入人心。因此,我们在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运用和谐理念与双方当事人谈心,有着深厚的民族文化背景和基础,也符合当前社会主流,当事人在经过法官“申、走、找、讲”四法的程序后,往往很容易采取以和为贵的姿态,接受法官的调解建议,从而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四、民事再审案件调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对民事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避免先入为主。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在接受某具体再审案件后,要秉承尊重法律和客观案件事实的办案思想,不能先入为主的认为原判百分百的绝对正确或原判百分百的绝对有错,或者认为申诉人肯定有理或无理。如果先入为主,就可能在再审过程中忽视案件的客观事实和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导至再审脱离法律的轨道,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监督应有的作用,还将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
2、注意言行中立,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法官偏袒一方的感觉。法官在再审过程中,要始终谨言慎行,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保持言行中立。法官在民事再审过程中,作为居中裁判者,如果言行不中,在当事人心中必定会造成法官偏袒某方的印象,这往往会引起另一方的不满和对抗,不仅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案件的最后处理,还将严重消弱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3、注意避免急躁情绪,要有为当事人服务的耐心。审理案件不仅是一件严肃的工作,而且还是一件细心的工作,对于民事再审案件则更是如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更加激化,因此,我们在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尤其在作双方调解工作的时候,就一定要做到对当事人热情、细心,要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时刻做到在法律和原则的范围内、不失公正的前提下尽力做好为当事人服务的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切忌情绪急躁,以免影响对案件的调解。
4、注意调解协议的兑现或执行,力求案结事了,避免新的矛盾发生。调解工作本身就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当事人矛盾的工作,因此,在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时就要考虑协议内容的可执行性,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如果对方无法执行的,要用情用理用法去劝说其放弃。调解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做到合法、明确,能够当场兑现的,要尽量做到当场兑现,不能当场兑现的,要有合理合法、可靠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约定,以便于义务方的履行和权利方利益的实现,从而达到案结事了,避免新的矛盾发生的有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