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简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包括城建、国土、计生、医疗、卫生、教育、技监、工商等,下同)的手续,特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费缓交作如下规定:
1、凡申请人为行政单位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均属缓交对象。
2、非诉行政案件申请费缓交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立案庭审查,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
3、非诉行政案件缓交的申请费由执行单位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收取。
4、因故撤回的案件申请费由执行单位按标准向申请单位收取。
5、每年11月20日前,由院财务室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单位逐案核对费用收缴情况。
6、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