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祁东法院依法对被制裁人刘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刘某为自己的幼稚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祁东法院白地市法庭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9年7月7日上午来到法庭,请求法官对其离婚纠纷一案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依双方的请求对该案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为分割财产一事争执不下,互不相让。被告刘某一时兴起,将双方的《结婚证》撕毁,承办法官对其进行劝阻,刘某不听劝阻,冲出法庭。尔后,刘某还觉不解气,又返回法庭,趁人不备将该案的案卷材料撕得粉碎。法庭负责人见状,立即向主管法庭工作的县院领作了汇报。院领导马上召集民一庭、法警队数名干警火速赶到白地市法庭,简单地了解事情经过后,将被告刘某传唤到县法院接受调查。调查询问过程中,刘某虽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但是轻描谈写地向法官表示道歉,并未认识到其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坚持认为自己不是在开庭时撕毁案卷,自己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还埋怨承办法官没有为其夫妇做劝解和好的工作等等。鉴于被制裁人刘某的上述行为,祁东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