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对戴百生犯贩卖毒品罪,并有立功表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戴百生经同案犯王莉萍的介绍,从祁阳县携带海洛因5小包(共计2.89克)来到祁东县洪桥镇,在祁东火车站附近一旅社二楼将所带毒品卖给段元香,得赃款1600元。戴百生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戴百生贩卖毒品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百生指认同案犯王莉萍在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值庭法警当即将王莉萍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审查。合议庭休庭后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公安机关审查的相关证据,于2009年7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对被告人戴百生进行了审理。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百生2000年2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7年11月1日被减刑释放,属累犯,又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能当庭指认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