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彭湖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令彭湖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带娣、彭伍生财产损失10,494.5元。
被告人彭湖北与彭带娣系邻居,彭带娣以被告人彭湖北欠她1500元未还为由住进了被告人彭湖北家的一间房子,至今已近20年。自2006年开始,被告人彭湖北认为自己房子不够居住,多次要求彭带娣搬出去,彭带娣则要求被告人彭湖北还钱,否则不搬出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双方为此又发生了争吵。2008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湖北想起与彭带娣多年的矛盾,认为自己受到极大的欺负,愈想愈气,便萌生了放火烧掉彭带娣家房屋的恶念。于是,被告人彭湖北溜至彭带娣存放有液化气罐等堆放杂物的土砖屋边,引燃一把黄花菜杆子从窗口边投进屋内,等屋内起火后便回家了。因担心火势蔓延至自己房屋和烧死住在隔壁的彭带娣,被告人彭湖北便使劲敲打自己床板以唤醒彭带娣起床扑火。彭带娣醒后发现房屋起火便大呼救火,因被烧的房屋内有两罐液化气罐,其中一罐还有液化气,村民担心屋内液化气罐发生爆炸,不敢就近救火,被告人彭湖北拿出潜水泵将火扑灭。大火烧毁房屋一间以及放置在该屋内的财产,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次火灾共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带娣、彭伍生财产损失10494.5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湖北因与被害人彭带娣存在矛盾,本可寻求合理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却采取故意放火的手段烧毁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湖北放火致使彭带娣、彭伍生财产损失10,494.5元,也应依法予以赔偿。同时认为,被告人彭湖北在放火后能积极参与救火,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