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起争端,致人重伤,自己获刑。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邓达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达山与邓星志系同组村民,两家相距二十米左右。2009年3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邓达山来到祁东县凤歧坪乡庙安村第15村民小组邓星太家,找到正在此打牌的邓星志,质问邓星志为何讲他多分了一份责任田,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相互言语挑衅。争吵中,邓星志双手抱在胸前,用肩膀去顶被告人邓达山,被告人邓达山见状亦用肩膀去顶邓星志,邓星志就伸出右手扭住被告人邓达山的脖子,被告人邓达山便用左手抓住邓星志的手,其右手用力在邓星志胸前推了一把。邓星志被推后受力不住,身体向右侧倒在水泥地面上,其右侧臀部先着地被撞伤。经鉴定,邓星志的右股骨颈骨折,右髋关节脱位,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9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邓达山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达山与被害人邓星志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邓达山赔偿了被害人邓星志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人民币。
祁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达山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邓达山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又系同组村民,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有利于双方今后和睦共处,故该院就案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