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祁东法院金桥法庭会同归阳、过水坪法庭干警,召集辖区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集中对一件在该辖区有较大影响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9月,被告周新华兴建房屋,将水泥烧筑梁柱的土建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许新平、陈安华、陈志云、凡新生合伙施工,被告许新平雇请原告和被告周桥生参与建房做工。2008年9月19日11时许原告正在清理搅拌机,被告周桥生拟开启震动棒,便将电阀合上,因震动棒与搅拌机系同一电闸控制,震动棒与搅拌机随之一同转动,将正在清理搅拌机的原告右脚卷进搅拌机里面,致原告受伤,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事发后,各被告互相推责,拒不赔偿原告损失。2009年1月10日原告周成遂向祁东法院提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余元,祁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定原告周成的各项物质性损失70948.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80948.55元,由被告许新平、陈安华、陈志云、凡新生按65%的比例予以赔偿,计币52616.56元,被告周新华按30%的比例予以赔偿,计币24284.57元,被告周桥生按5%的比例予以赔偿计币4047.42元。该判决书于今年4月初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2009年4月30日,原告周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金桥法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都因被执行人不愿配合而未能执行。
鉴于被申请执行人人数多,且该案6个被执行人都是建筑老板,经常不在家,找人难,其中被执行人许某、陈某还可能暴力抗拒执行的具体情况,2009年10月20日,金桥法庭汇合相邻的归阳法庭、过水坪法庭干警,并召集所在辖区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9人执行小组前往执行该案。在强大的执行阵势面前和金桥辖区两名陪审员利用与部分被执行人熟悉,从于情于理于法的角度耐心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终于明白自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错误的,6名被执行人主动、积极筹款,于当晚10时许该案执行款到位42000元。下余部分6名被执行人分别作出在10日内兑现到位的保证。申请执行人周成当晚接过法庭送来的执行款42000元后,被感动得热泪盈眶。
这是祁东县人民法院吸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的一个缩影。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加大执行工作透明度,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行为,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执行中的人民陪审员职责,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重点案件及参加执行工作陪审员的选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后勤保障等问题。该制度实施近两个月来,祁东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身在群众中,熟悉当地情况,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优势,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已达十余起,执结标的三十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