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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探究
作者:曾兰清  发布时间:2009-10-29 11:01:50 打印 字号: | |
  介于当前的经济危机,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经济政策鼓励投资,民间借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防范风险意识普遍较弱,造成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为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化解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笔者以祁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底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坐标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现状、原因、影响及对策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和探究。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多、所占比重大

  祁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自2006年至2009年8月底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8起,占受理案件总数量的比列分别为2.54%、3.83%、3.39%、3.06%,仅次于离婚案件。

  (二)民间借贷撤诉、调解方式结案多、判决方式结案少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之一是撤诉、调解方式结案多、判决方式结案少。

  民间借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数都是熟人或亲朋好友,虽然多数纠纷已在诉前经多次协商未达目的,当事人不得已诉诸法院。但毕竟双方之间系熟人关系,存有“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心理状态,不愿意将双方关系闹得太僵。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将案件利害关系说明后,被告方往往同意主动还款,原告方也易于同意延期还款或者对确实因经营亏损、家庭贫穷的被告方采取免除利息等调解方案,从而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者同意调解方式而结案。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标的较大,部分当事人债权难以兑现,造成法院执行难

  从统计的88件案件来看,涉案标的达8995604.92万元。有的个案标的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些巨额借款当事人多数是用于营利性经营,由于市场潜在风险,有的当事人缺乏经验或无法抵御优胜劣汰市场规则,导致血本无归,根本无法还款。另有极少数“老赖”借款用于挥霍,根本就没想过要还款。往往这些贷款人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消失不见踪影,根本无法找到其本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到人民法院打官司,最后也只能领到一纸空文。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无法实现其债权,矛盾积压到法院,造成执行难。

  (四)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

  无借据借款、或者是还款不索要借条、不索要收据。这类纠纷约占案件总数的11%。从审理的情况来看,这类案件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相知或相熟的朋友同事,借款数额不大,借款人经常以“倒个手”或“有要紧的事”或“用几天”等理由向一方借款,由于对方催的急,另一方在未弄清楚情况的前提下将钱借出,对方也未出具借条,等到还款的时间,对方就不了见人影,逃避推脱。或者,一方还款不向对方索要借条,其主要表现在,还款时出借人没有携带借条、还款地点不在出借人家里、把钱还给一方的配偶或者家人、甚至托人代还等等,由于借款人不注意还款的方式方法,不当面撕毁借据,一旦诉讼,他们就相互指责谩骂,甚至给对方施加压力,威胁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也导致起诉时由于缺乏证据导致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缺乏风险意识,担保不规范

  1、借贷设定的抵押物不规范。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27%。审理中存在“用某某的房子作抵押”的情况较多,他们抵押的基本办法就是在借据中用文字的表述形式加以说明,但不另行设立房产抵押合同,更不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因而抵押没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不能实现。另外有少部分案件对不得抵押的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也进行抵押,这种情况虽然少,但危害性不能低估。农村一些“搬迁户”在借款时将耕地、宅基地抵押给他人, 引起多种纠纷。

  2、担保借贷的方式不规范。审理中发现“担保人,某某人署名”的情形较为普遍。签名担保,履行见证,这是担保人的基本义务。但出借人没有要求将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期限写清楚,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得不到明确,从根本上降低了借贷担保的风险。此外,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常常避而不见,音信全无,逃避法律责任。

  (六)利息约定错误

  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贷款人都是因为急用钱,在没有办法筹措资金的情况下,不得已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不会轻易借款,而是采取隐含、迂回、引诱、第三人担保等方法进行高息贷款。把一定时间段内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在出具借条,以增大本金数额,发生纠纷后,该借据就成了打官司的一张王牌。有的在借据约定了利息,但对方若不按期归还借款,形成所谓的”违约”,便把已产生的利息加入未归还的本金,重新更换借条,依次类推,谋取高利。有的直接把利息写明在借据里,如借10000元,每月利息500元。如2009年7月,周某诉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某即是在周某的要求下,将利息作为本金写入了借条中。

  二、民间借贷纠纷居高不下的原因

  (一)民间借贷频繁活跃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前提

  1、经济发展导致民间借贷现象增多。

  个体、民营等不同经济形式蓬勃兴起,处在发展初期,资金需求量比较大,而向银行贷款手续比较繁杂、严密,特别是大额资金借贷必须要有合规、足值的担保,加之办理抵押登记费用较高,加大了筹资成本,而且不好贷,即便是农村信用社的品牌业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灵活方便,但额小,不能满足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借贷。灵活、多样、快捷的民间融资因此得到了很大发展,相应的,民间借贷纠纷也相应增多。

  2、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

  祁东是一个农业大县,近些年来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全县约30万外出务工劳动力每年获得劳务收入达7-8个亿左右。加之城郊附近的农民因征地获得大量补偿。因此,民间出现了大量的闲散资金。而银行利率不断调整,将闲散资金存入银行无多大利润,而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最少也超过银行的年利率,一般为10%,有的甚至高于30%。因此,借款人和出借方双方皆大欢喜。借款人认为借款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在短时间内筹集所需资金,即使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应对稍纵即逝的商机,仍有利可图。出借人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存款收益高,可以不缴银行存款必缴的利息税。从而导致了民间借贷大量增加。

  (二)当事人风险意识缺失,是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因

  由于民间借贷多以人际关系为基础,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有的当事人完全基于信任而借款,有的则是碍于情面不得不借,还有的是受高利息诱惑抱着赌一赌的心理大胆出借,故多数借款均无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措施,仅凭一张借条了事。有的甚至连一张借条也没有。由于未予防范风险,一旦借款人经营亏损,无力还款,出借人的债权就毫无保障,最终只有求助法律帮助。

  (三)当事人信用丧失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产生

  从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多数借款人在借款时均作出定期还款承诺,有的甚至以约定巨额违约金来获取对方信任,但尔后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负责任,丧失信用。如2006年民一庭审理的以周某为被告的7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多数借款未到期,但因周某为免除还款责任,杀害其中一名债务人,丧失信用,导致其他出借人纷纷起诉。

  (四)当事人丧失偿还能力导致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1、因投资失败、经营不善导致丧失偿还能力

  从审理的案件来看,一些因工程建设、经营投资等原因而进行借贷的当事人因投资失败,导致丧失偿还能力。如2008年民一庭审理的以唐德起为被告的6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系被告唐德起承建祁东县中心市场修复工程向6位当事人共借款1117300元,因经营不善借款到期无法偿还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借款时即不具有偿还能力的诈骗借款

  一些当事人本无偿还能力,以编造的理由和借口骗取多人借款,而出借人在借款后对借款人难以监控,借款人借款后挥霍一空,当借款人发现上当受骗,要求其还款时借款人避而不见,甚至远走他乡,音信全无。如2007年陈某诉李某欠款40100元一案即属于诈骗借款。

  (五)婚恋纠纷、财产继承中所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祁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所受理的88起案件中,因婚恋及财产继承中所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共10起,占案件总数量的11.36%。

  1、婚恋纠纷中产生的民间借贷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因为原被告之间原系夫妻或者恋人关系,因各种原因分手时,当事人之间出具欠条,当欠条内容不能实现时导致纠纷的出现从而诉诸法院。如2007年陈某诉周某欠款20000元一案,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因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过错,而向陈某出具欠条;2007年王某诉高某欠款一案,双方原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王某为高某支付医药费5000元,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两人分手后,高某向王某索要借款。

  2、财产继承中产生的借贷纠纷

  在民一庭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一方当事人死亡,还款义务人往往认为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所借款项与其无关,或不用归还,且当事人已经死亡,死无对证而拒绝还款。对方当事人或其继承人因不能采取其他途径获得所借款项而向法院起诉。

  (六)金融监管缺位滋生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

  近些年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职能转换,不再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民间借贷因此处于自发状态。而新成立的银监部门主要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其管理权限中未明确监管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成为客观上的监管“盲区”。且金融管理属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及职能。民间借贷因缺乏相应的规制,其安全性降低、风险度增加,当借出资金不能按期、如量收回时,当事人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社会影响。

  民间借贷对更新民众投资观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民间借贷可以缓解农村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在目前我国直接融资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弥补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使部分企业避免了因资金短缺又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而产生的破产、倒闭;民间借贷对形成民间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并能够催生和完善新的市场经济观念,促进广大城乡居民养成投资习惯,对致富兴业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而民间借贷纠纷往往经过多回合的协商,采取过多种解决手段不能达到目的后才会诉诸法院,这一方面体现了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拓宽了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面,提高了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也产生了许多的负面作用。

  (一)缺乏监管,影响安宁

  民间借贷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市场需求滋生了越来越多缺乏规范管理的地下钱庄。为了追求高额利息,地下钱庄想尽一切办法把钱贷出去(有的甚至通过短信、街头贴报等形式公开向社会打广告)。为了将贷出去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回收,他们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甚至甘冒法律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从民一庭审理的案件中可以发现 ,有些当事人常年在法院充作原告,而且其提供的证据非普通的欠条,而是制作规范思维缜密的借款协议。在借款协议上,不仅有借款时间、金额、利息计算方式等的明确约定,对违约责任甚至包括到法院起诉所需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及律师费写得一清二楚。该类借贷是否涉嫌高利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本无从查明。高利贷案件的发生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有一定消极作用。

  (二)矛盾升级,滋生犯罪

  部分借贷人在借款后因经营不善或参与赌博活动,负债累累丧失偿还能力,为避免偿还债务,往往采取威胁、伤害等暴力手段迫使出借人放弃债务;或者一些出借人因无法收回到期债务,而聘请吸毒人员、艾滋病人、或涉黑团伙代为收取债务,从而使矛盾升级,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秩序,导致社会混乱。如2006年祁东县发生的周建军故意杀人一案即因为周建军欠被害人50万元,因被害人催促其还款而将被害人杀害抛尸。在周建军案发之后,因周建军触犯刑法丧失偿还能力,民一庭先后共接到以周建军为被告的到期未到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起,涉案标的总额达1091080元。

  (三)干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大多是进行投资经营,但因国家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而民间借贷因利率高、诱惑力大,容易引发民间群体游资型融资,使民间融资盲目发展,社会资金失去控制,干扰国家的利率、信贷政策,影响了银行对资金的监控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在一定程度上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一定冲击,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民间借贷。

  建立健全监控机构,明确主管部门职责,专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管理,规范民间借贷,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由专门机构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力量对民间借贷进行调查、检查和监督,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患于未然,以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二)完善法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是社会交往的客观必然,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和法律导向正确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可以对民间借贷范围、利率及民间借贷中介媒体的性质、国家金融政策投资等做出明确规定和界定,让民间借贷这种普遍被人接受的融资方式的存在具有明确、合法、规范的载体,积极为民间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

  (三)坚决打击非法融资、地下钱庄等不法行为

  从审理的案件来看,一些不法分子涉嫌大肆非法融资和地下放贷,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和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地下收债团伙更是张扬气嚣,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大对非法融资、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要坚决消灭取缔不法借贷、收贷行为,确保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出现。

  (四)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加强科学投资、法治宣传,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识别水平和抗御能力,引导民众理性投资,减少民间借贷造成的资金损失。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减少无凭无据的借贷现象。增强民众警惕意识,避免因民间借贷业务凭个人感情建立借贷关系,讲究人好水也甜,不要任何字据以预防因缺乏证据而吃“哑巴亏”现象的发生。

  总之,民间借贷纠纷这一现象是客观存在,无法回避的,利弊兼有,但只要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在借贷过程中提高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仅能减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将民间借贷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曾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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