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祁东法院对被告人宋运清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宋运清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被告人宋运清系湖南省宁远县人,2004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宋运清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与同案犯欧阳金辉和李静、郑军等人相互纠合,流窜祁东县洪桥镇进行盗窃作案,先后于2008年12月24日晚、2009年1月15日晚、2009年2月17日晚分别对该县城的“阿迪服装专卖店”、“三星电脑店”、“天虹超市”进行盗窃,共盗得衣服、电脑、手机等物价值人民币274063.99元。2009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宋运清一伙在“天虹超市”盗窃时,被超市夜间值班的保安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抓捕,宋运清和欧阳金辉便丢掉盗窃的19台手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宋运清在逃跑时,慌乱之中将自己的手机也扔在地上,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将被告人一伙锁定为作案人。2009年3月2日晚8时,公安人员在宁远县城进城路口将被告人宋运清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人一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运清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运清和同案人一起,连续流窜作案,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