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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通行起纠纷 致人伤害须赔偿
作者:徐程鹏  发布时间:2009-11-18 16:32:37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1月16日上午,祁东县太和堂法庭就周某诉匡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判决认定匡某致伤周某的事实存在并由匡某赔偿周某因受伤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2702元。一起因邻里通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此审结,原告周某流下了感激的眼泪。

  周某与匡某系同组村民,通往周某家的道路途经匡某家左侧,村卫生室(位于匡某家左侧斜对面)右侧,距匡某家杂房最近处约3米,中间有一排水沟,宽约0.5米。紧靠匡某家杂房仍有一条小路向上通往后山。匡某家临水沟建厕所一间,位于其杂房后,中间隔着通往后山的小路。2009年5月4日,周某家因建房拖运红砖,行至村卫生室右侧路段时,因卫生室右侧路面被人为挖缺,无法通行,周某遂用锄头从排水沟另一侧紧挨向上通行的小路边取土填平水沟让车通过。匡某夫妇第二天清早发现后,认为是挖了其屋基路面而出言相骂,匡某还用石块将前来辩解的周某致伤。因系清早,无现场目击者,事发后,匡某拒不承认致伤周某,周某先后十数次前往镇村干部家请求调解,匡某一方既不参与村内调解,在包村镇干部组织调解时也拒绝赔偿。一时间周某投诉无门,镇村干部也感到为难,均建议周某依法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递交诉状的当天,周某一边哭诉着自己当时的遭遇,一边述说镇村干部调解的无奈与匡某一家的蛮横。庭审中,匡某对其在接受周某委托代理人调查时陈述的用石头致伤周某左眼部的内容没有异议,另结合村干部陈述的其在调解过程中匡某曾承认用石头致伤周某一事的情况,法庭认为匡某的陈述依法构成自认,匡某用石块致伤周某的事实存在。案经多次调解,匡某一方均拒绝赔偿,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徐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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