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上午,陈某男在太和堂法庭干警的陪同下,来到城连圩乡车塘观村,欲将其与匡某女同居生育的5岁男孩带回。通过法庭前期的准备工作,现场气氛一片和谐,打消了陈某男先前忐忑不安的心理,此时的他嘴里不停地说着感谢,既感谢匡家人对小孩的养育,又感谢法官的细致工作,一段中断5年多的亲情因此得以延续。
陈某男离异后与离异女匡某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随后同居生活。同年11月,匡某女经医院检查得知怀孕,事后,匡将此事告知了陈。后双方均感对方非自己的意中人,于同年12月终止同居关系。匡某女于2004年7月14日生下一男孩后,一直独自带养。因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匡某女独自带养小孩日渐吃力,数年来多次找被告索要小孩抚育费未果,无奈以小孩的名义于今年9月底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数年来的小孩抚养费。案经太和堂法庭受理后,在庭审过程中,陈某男因后已另行组合家庭,又生育了小孩,一直否认与匡某女同居一事,并答辩称与男孩无血缘关系。在法官析明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后,陈某男既不申请做亲子鉴定,又扬言如匡某女一方申请鉴定其不会到场配合。法庭综合案件证据及事实,认为双方同居产子的事实存在,陈某男是迫于现在的家庭压力在狡辩。在庭审结束后,法庭主动前往陈某男的住处做工作,碰巧陈当天不在家,通过与其母肖某的交谈,证实了法庭的推测。原来,因打官司的事,陈某男与现在的妻子已闹得不可开交,外出好几天了。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法庭干警及时将肖某婆媳二人聚到一起,拉起了家常。既介绍法律有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及义务,又谈及当前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想多生子女及一个单身女人独自带养小孩的不易。通过近2个小时的交谈,婆媳俩的认识达到了统一,肖某当场表态,愿意做陈某的思想工作,将男孩带回抚养。也许是法官真诚的感化,也许是陈某的翻然悔悟,第二天陈某就打电话来同意将小孩带回。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但法庭面临的新问题随即出现,带养男孩5年多的匡家人跟小孩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谁都不愿意小孩离开。再者陈某男养子不育的行为引起了匡家人的不满。法庭曾先后三次前往车塘观村匡某女家,还邀请了村干部到场,最终是功夫不负有心人,匡家愿意将小孩交由陈某男带养,还提出了定期探望小孩的相关请求。法庭及时向陈某男反馈有关信息,最终陈某男也得到了匡家人的谅解,遂出现了文中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