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贩卖麻古50粒,换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番寓区打工时,以32元/粒的价格购买毒品麻古140粒。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祁东,决定卖掉麻古赚钱。2009年8月25日、27日、28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该县王子假日酒店、民鑫酒店、玉合宾馆,分三次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麻古50粒,得赃款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麻古仍予以购买,数量较大,并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