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4日,吕某与刘某某新婚的喜悦尚未消退,祁东县民政局的一份书面公告却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为续“夫妻”情缘,吕某便将县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原来,原告吕某与刘某某属表姐弟关系。今年6月29日,吕某与表弟刘某某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11月4日,吕某突然收到县民政局的书面公告,称其与刘某某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宣告其二人的婚姻无效,并要求二人在 11月10日以前将结婚证交回民政局。
吕某认为这纸公告给自己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她觉得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的效力也应该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确认,现在仅凭民政局的一纸公告,就宣布自己的婚姻没有效力,自己和刘某某就不再是夫妻关系,于法不符。为维护自身权益,吕某于2009年11月6日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县民政局则认为吕某的母亲与刘某某的母亲系亲姐妹,吕某和刘某某就是表姐弟的关系,属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民政局有权力也有责任宣告吕刘两人的婚姻无效。
而吕某的律师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对婚姻的效力进行确认,更没有赋予民政部门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根据行政法“法无明确授权不得为”的原则,民政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依法应当被撤销。
表姐弟成夫妻,婚姻究竟有无效力,婚姻无效应由哪个部门宣告,尚有待法院最终裁决。本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