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帮工人周端生补偿因到天花板上捡漏而摔成残疾的受害人逯友良经济损失3万元。
2009年4月,受害人逯友良丈夫周青生与逯刚强、周端生各投资5万元,租用原青山乡政府礼堂及宿舍作为厂房和住房,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所得收入按三份分成。三合伙人配偶也一同在厂内居住。后三合伙人在祁东县城设立门市部,逯刚强夫妇与周端生夫妇先后搬到门市部居住。周青生夫妇与从广东回来的女儿住在厂内。2009年7月2日下午下大雨,逯友良女儿所住的房间(原为逯刚强居住)漏雨,周青生外出未归,逯友良便上到天花板捡漏,在此过程中,逯友良踩塌天花板木料,摔到地板上。逯友良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现已成植物人状态。
原告受伤后,逯刚强给付了原告医疗费2万元。原告遂以合伙及雇佣关系为由将周端生及周端生的妻子刘军芳告上法庭。
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端生与周青生、逯刚强共同出资开设木材加工厂,属于个人合伙,三合伙人配偶并未参与经营并获得报酬,不能据此扩大理解合伙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也成为合伙人。原告逯友良捡漏的房屋属于三合伙人租用的,当时由原告女儿居住,原告逯友良到天花板上捡漏,既有为自己家人提供方便的一面,同时又可以使三合伙人受益,原告的行为具有义务帮工的性质,可以参照义务帮工的规定处理。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被告周端生作为合伙人之一,在受益范围内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比较符合公平原则。被告刘军芳既非合伙人,又非雇佣关系人,原告逯友良要求被告刘军芳承担赔偿责任不当,依法应予驳回,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