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祁东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祁东县安监局)以(祁)安监管(罚)烟字(2009)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祁东县新兴花炮厂作出责令停业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诉至法院。祁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祁东县安监局针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遂于10月作出判决,依法撤销其具体行政处罚。
2009年11月24日 ,祁东县安监局针对祁东县运输总公司的(200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度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判决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而于本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6月28日,一辆尾号为湘DY6817的客车沿X089线由祁东县蒋家桥镇往凤歧坪乡方向行驶到两百斗地段时,与正面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祁东县安监局牵头组织了事故调查组并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其查明:肇事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在祁东县运输总公司名下,且自2007年11月以后就没有进行年检,也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刘双元也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于是认定该起事故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祁东县运输总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以包代管,管理失控,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遂适用《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9月18日向原告作出了(200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本案原告祁东县运输总公司罚款10万元。祁东县运输总公司不服,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湘DY6817实际上是由雷响明、雷永青、曾阳三人于2004年11月23日共同出资购置的,但却以祁东县运输总公司的名义在车管部门登记了车辆所有权,并以雷响明为承包方签订了《客车经营承包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即从2004年11月22日至2005年11月21日止,期间承包方向祁东县运输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由运输总公司对车辆进行管理。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运输总公司也未再收取管理费。2007年12月25日,肇事司机刘双元以1.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原车主雷响明的合伙份额,2009年5月,刘双元又以1.8万元的价格从雷永青、曾阳手中购得了该车的剩余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在2009年6月28日事故发生之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上已是刘双元而不再是祁东县运输总公司,原告对肇事车辆不再有管理的义务。祁东县安监局认为祁东县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以包代管,放任无证人员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客运车辆上路行驶,以致于发生上述交通事故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湘DY6817的驾驶员刘双元无证驾驶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了两死一伤的事故,可以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对该起事故的处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管部门应该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据此,被告针对原告祁东县运输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是超越职权的行为。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