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我院民一庭三位干警冒着严寒驱车300多公里来到湖南坪塘监狱,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该案经法官悉心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和平分手。
本案被告张某家住祁东县粮市镇一偏僻山区,2003年5月,张某经他人介绍与邻县一赵姓女子相识,二年后,双方喜结良缘。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先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小孩,为成家立业,夫妻双双外出务工。然而张某致富不走正道,为求快速致富,竟与他人干起盗窃的勾当。2006年6月张某终因盗窃案发,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张某被送到湖南坪塘监狱服刑,从此失去自由之身。原告无法带养两个小孩,只得将子女寄养在父母家里,自己只身在外打工,由于被告刑期太长,原告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结果,张某妻离子散,一个美好的家庭毁在自己的手里。
该案提醒世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否则将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