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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法院异地执结一起十三年积案
作者:唐玮尉  发布时间:2009-12-23 08:53:01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2月15日,我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长达十三年的执行积案。

  原告罗某生与被告罗某吾曾商议合伙开办煤矿,在开办煤矿前两人前往各地实地考察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了1500元材料款,并借给被告2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3500元的借条。后原、被告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如愿成功开办煤矿,被告却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归还前述借款,导致罗某生于1996年3月向祁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罗某吾归还原告罗某生借款3500元,并承担诉讼费450元。

  1996年12月申请执行人罗某生向祁东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罗某吾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执行被迫中止。2009年12月7日申请人罗某生赶到祁东法院执行局再次申请执行该案,12月8日执行法官通过祁东工商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某吾在郴州工商银行有存款3700元。尔后,执行法官迅速赶往郴州,在工商银行郴州分行的积极配合下,当天冻结罗某吾存款3700元,并于12月14日成功扣划至祁东法院执行局帐户。次日,申请人罗某生领到十三年之久的执行款心中感慨万分,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责任编辑:唐玮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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