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和堂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雇员驾车致人伤害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雇主曾某、匡某夫妇被判决赔偿伤者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1万余元。
曾某、匡某夫妇系个体工商户,于2006年购置了一辆江淮牌厢式小货车用于日常的货物运输,因两人均不会驾车,遂于同年上半年雇请司机唐某代为驾驶,双方约定月工资950元并包一餐饭。陈某事发时系3岁幼儿。2007年6月17日下午18时10分,唐某驾车与曾某行至风石堰镇上坪村路段时,遇陈某横路,由于唐某避让不当,致使货车前保险杆右侧撞倒原告,货车右后轮碾压原告左脚,致原告受伤。事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伤后在祁东县人民医院及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多次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并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陈某父母于事发当年7月将曾某夫妇告上法庭,因陈某伤势严重,先前几次治疗后仍无法经鉴定确定伤情,该案一度中止审理。今年10月底法庭恢复审理后,在较短时间里组织了开庭,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