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我院太和堂法庭对原告李某女诉被告李某男离婚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准予李某女与李某男离婚。
李某女与李某男均系再婚,婚前李某女离异,李某男丧妻。两人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即办理结婚登记,抱着凑合着“打伙”的思想两个陌生的人走到了一起。婚后,李某女从未踏入过被告的老家门,以至在起诉时仍不能确定被告所在村的具体组别。双方一直在福建打工开店多年,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及各自的子女问题经常吵架,无休止的争吵代替了当初的海誓山盟,二人均感到已难以共同生活,于2007年5月18日在福建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对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并相约共同回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后李某男以李某女胞弟对其有2万余元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为由一直拒绝回家与李某女办理离婚手续,二人协议离婚未成。事后,两人一直分居生活,无电话及书信往来,未能和好。为尽早结束这段“半路”婚姻,李某女于今年11月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经开庭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