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9日,我院判决祁东县白地市医院赔偿曾文慧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020.12元。
自2006年起,祁东县白地市医院聘请不具备医生资格的李艳作为该医院的医务人员,从事医务工作,为病人诊断治疗。
2008年10月18日,年仅一岁三个月的曾文慧因感冒发烧而由外婆将其带往祁东县 白地市医院第四门诊部看病。李艳在给曾文慧测量体温后认定曾文慧发高烧伴随扁桃体发炎,于是开处了感冒药及进行了药物注射。10月19日,李艳将柴胡注射液与林可霉素注射液混合再次给曾文慧进行臀部肌肉注射。10月20日,曾文慧出现下肢活动受阻,不能站立和行走等症状。经鉴定机构鉴定,曾文慧的身体损害系李艳将柴胡与林可霉素混合注射所致。
李艳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病人开具处方、注射,致使曾文慧左下肢神经源病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因李艳系祁东县白地市医院聘用的医务人员,故由该医院承担曾文慧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020.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