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7日上午,经过黄土铺法庭连日来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告肖某与被告周某、邹某最终心平气和地在法庭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当场兑现了赔偿款。当68岁的肖某双手颤抖着从法官手上接过10000元赔偿款时动情地说:“老百姓有事还得找法官,大半年了我莫拿到他们一分钱,现在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了!”
这是一起简单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今年6月,被告周某购买了黄土铺镇马安村6组“竹鸡排”山上的松树后,雇请了原告肖某与被告邹某等人上山为其砍伐树木。7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肖某与被告邹某在同砍一棵松树时被邹某不慎砍伤了右手背部,当时血流如注。原告的伤经法医鉴定为:1、右手第二掌骨开放性骨折;2、右拇指、食指、中指伸肌腱断裂。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且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手伤治愈后多次向两被告索要赔偿款,但均遭到拒绝,遂向黄土铺法庭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共16671.79元。
法庭于12月10日受理该案后,当即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周某见到警车后撒腿就跑,以逃避法律责任。法官们拨通其电话后向其耐心解释:“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有问题必须当面解决,否则对自己不利……”周某在法官的规劝下最终主动来到法庭,并说出了自己的困难,并不是不想赔钱,而是没有钱赔,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山上还有一些已砍伐的树木没卖掉。为妥善处理该案,法官们于次日陪同周某来到了马安村6组“竹鸡排”山上,并找到了买家,将砍伐过的树木全部卖掉后得树款6000元,周某将树款全部交给了法官。法官们又找到本案另一被告邹某,指出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邹某与肖某本系同村人,砍伤了肖某本来心有愧疚,见周某都主动赔偿了,也当即表示愿赔偿4000元。经过法官们不辞辛苦地反复协调,最终出现了本文开始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