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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借私用起纠纷 退款还钱赔损失
作者:周铁军  发布时间:2009-12-29 14:51: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债权纠纷案。该案经法官庭前调解,债务人当场偿还债权人4.7万元,并约定下欠的5.3万元近期清偿,另补偿债权人的经济损失1.1万元。该案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

  原来,2009年1月18日,被告祁东县某镇医院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以与原告陈某做生意为由,收取陈某10万元,王某以其医院的名义向陈某出具了收据,并承诺每月支付陈某红利1万元。事后,王某并未将该10万元入帐,而是私人挪作他用,同时也未按约支付陈某红利。为此,陈某持盖有该医院公章的收据向该医院索要10万元及其红利,该医院以未收到该款为由拒付,因此引起纠纷,结果陈某以该医院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该医院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四处寻找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开庭之日,该医院现任法定代表人与王某之亲戚均来到法庭,本着息讼宁人,减少诉累的和谐司法理念,承办法官在庭前组织了三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最终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偿还原告陈某10万元并赔偿陈某损失1.1万元,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周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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