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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妇怒烧夫兄财产欲自尽 触刑律国法不容被判拘役刑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0-01-06 10:44:24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月5日,祁东法院对被告人何某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因何服判而发生法律效力。何某莲因纠纷怒烧夫兄财产触犯刑律,于2009年12月24日被祁东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

  2009年8月29日14时许,彭某生与彭某桥兄弟为放水灌溉稻田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莲作为弟媳不但不劝架反而搬开夫兄彭某生的稻田口子放其田里的水,被彭某生打伤。何被打后跑到彭某生家用锄头砸坏彭某生房门,彭某生见状也去何某莲家打坏两条门。何某莲认为彭某生欺人太甚,便再次跑到彭某生家打门,并欲找农药自杀,因没有找到农药,便生放火自尽的念头,将彭某生南侧房内的组合柜打烂,将组合柜内的衣服和三床棉被堆放在组合柜和牙床之间的地上。然后捡起地上燃烧的烟蒂放在棉被中,自己也躺在床上。不久,衣服和棉被燃烧起来,村民见彭某生家冒烟,且火势越来越大,便将何某莲抬出房屋。大火烧毁了彭某生的南侧房屋和堂屋,以及房内的六门组合柜、牙床、风车等物品,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11645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莲能与被害人就财产损失达成赔偿协议,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蒋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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