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祁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位于祁东县洪桥镇鼎山西路的25户原告在一审中败诉。
2003年12月28日,原祁东县洪桥镇供销合作社因企业改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原位于祁东县洪桥镇鼎山西路12号的土地连同房产整体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周某和胡某。周某和胡某将其开发成住宅小区进行出售。周某、胡某在开发过程中,先后以小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二受让人的名义与该地产相邻的原始居民周某某达成协议,并将紧靠周某某房屋墙壁处的原洪桥镇供销社的厕所赠与给周某某作为车库。周某某在该厕所的东墙安装了卷闸门,该厕所一直为被告周某某家管理和使用。
2009年,周某某为改建自家旧房,在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拆除了周某赠与给周某某的厕所的墙壁,将原住房往厕所方向扩充了1米。该小区内的25户业主,以周某某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为由,多次阻扰被告周某某施工,并将周某某告上法庭。
审判人员接到此案后,亲自去鼎山西路查看该处地形和房屋布局,证实了周某某扩建房屋并没有占有25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在自家原用地范围内建房,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