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2日,祁东县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元因未经许可擅自到他人鱼塘钓鱼,发生争执后将他人打成轻伤而获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元与被害人唐某妹系同一村民小组村民。200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元在唐某妹家所放养的鱼塘钓鱼时,被唐的丈夫陈美法发现骂回。次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元又到唐某妹家的鱼塘时,被唐某妹骂回,唐某妹将此事告诉了陈美法。当日上午11时许,陈美法持梭标在组里祠堂找到被告人陈某元,质问为何到其鱼塘偷鱼,陈某元予以否认,陈美法就拖被告人陈某元去讲理,两人因而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唐某妹见状上前抓住被告人陈某元的手并讲“你打我屋老头子,我就打死你”,被告人陈某元转身抬脚朝唐某妹踢去,踢中唐某妹会阴部,致其当场倒地。经法医鉴定,唐某妹会阴部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元拒绝赔偿被害人唐某妹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元因在他人鱼塘钓鱼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