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
2009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匡某同女友彭某从祁东县汽车站租乘被害人何某的摩托车至祁东县民鑫大酒店。到达目的地后,彭某将三元钱交给何某,何某要求加一元钱,被告人匡某认为三元钱足够了,何某便讲匡某不懂规矩,匡某听后很气愤,遂朝何某面部打了二、三拳,致何某右上中切牙、侧切牙和左上中切牙脱落。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伤势为轻伤,已构成伤残十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何某与被告人匡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匡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何某各项损失25000元。何某对匡某表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