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2日,祁东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两流浪汉因无钱吃饭而盗窃他人财物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邓小运、龙月生常在外流浪,夜宿街头。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二人因无钱吃饭,便商量到外面去盗窃他人财物变卖。于是,二人先后二次共同窜至祁东县洪桥镇太阳升村横冲组采石场,趁无人看守之际,盗窃了该采石场内的一些废铁等财物,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200余元。尔后,二被告人分别单独窜至该采石场内多次盗窃财物,并将所盗得的财物分别销赃给祁东县洪桥镇唐喜生、唐青生所开的废品收购店,各得赃款300余元。2009年9月18日上午,二被告人在采石场旁的山上转移被盗财物时,被该场员工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经鉴定,被告人邓小运单独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840元;被告人龙月生单独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980元;二被告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月生、邓小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