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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之财不可贪 不当得利须返还
作者:匡小芹  发布时间:2010-01-18 09:10: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法院黄土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黄土铺信用社追索半年未果的储蓄存款3000元,终在庭前归还到原储户帐上。

  1月8日,原告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起诉要求被告伍某返还不当得利款3084元,并在诉状中写明了案件发生的经过:被告伍某于2008年5月21日向原告下属的黄土铺信用社申请挂失定期存款3000元,当天将此款支取,并支取利息84元。2009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2008年5月21日挂失支取的定期存款3000元不是被告的,而是另一个同名人的,遂多次催收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被告至今拒绝归还。

  法庭受理后,当即电话通知被告到法庭领取起诉状副本,被告采取躲避的方式拒绝应诉。法庭只好驱车前往被告住处,向伍某了解当时取款的有关情况。伍某称其不是有意支取他人的存款,而是银行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让其误取了同名人的存款,自身并无过错。法庭干警便向其解释了“不当得利”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此案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伍某认识到了自己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称让其考虑几天再作决定。

  1月13日,伍某主动来到法庭将通过挂失支取的存款3000元返还给了原告,信用社考虑到伍某态度良好,也放弃了利息的诉讼请求并自愿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一起久拖不决的矛盾在法庭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匡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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