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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网友无钱开房 施抢劫被判徒刑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0-01-28 10:01:33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月22日,祁东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刘某均、吴某扬因会网友后无钱开房住宿而抢劫他人财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均、吴某扬均系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六甲村村民。2009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均去祁东县城见一网友,邀请被告人吴某扬陪同,约定费用全部由被告人刘某均负担。与网友见面并吃过晚饭后,因无钱住宿,二人便商定抢台摩托车骑回邵阳家乡,抢劫地点选择在祁东县拘留所原址附近的322国道下陂路段。于是,被告人刘某均去县城老区租乘摩托车,被告人吴某扬在商定地段等候,伺机抢劫。晚上10时许,被告人刘某均租乘陈某某的摩托车到达商定地段。下车付款时,被告人刘某均趁机从后背搂住陈某某的脖子将其按倒于地,被告人吴某扬冲上前帮忙,按住陈某某,抢得陈某某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当晚,两被告人骑摩托车逃回邵阳家乡。被劫后,陈某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吴某扬使用被劫手机的通信情况,将被告人刘某均、吴某扬抓获。经鉴定,被劫摩托车价值1500元,已从被告人刘小均处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被劫手机价值200元,被告人吴飞扬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均、吴某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蒋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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