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银行卡存款被盗 银行未尽义务应担责
作者:谭敏燕  发布时间:2010-04-01 09:07:16 打印 字号: | |
  一农行储户存款被犯罪分子所盗,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银行辩称其已尽安全义务。究竟责任谁担,双方各执一词。经过两次开庭及双方对证据的进一步补充,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支行承担原告所盗存款损失20000元。

  原告刘某系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支行客户,办有金穗通宝卡一张。2009年11月12日晚7时许,原告持该金穗通宝卡在被告的ATM机上查询其姨母往该卡中存入20000元的到帐情况,原告查询到该20000元到帐后即离开该ATM机。同月22日,当原告在被告的ATM机上查询该卡存款余额时,发现卡中的20000元已被他人取走,当即跟被告相关工作人员说明,并报了警。经查,2009年11月12日,在原告持卡查询到帐情况前半小时左右,该ATM机被犯罪分子安装了仪器,当原告在该ATM机上使用其卡时被仪器记录了卡号及密码等信息,后犯罪分子复制了该卡并取走了20000元,原告存款未被追回。原告认为被告应妥善保管其储户存款,遂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被盗存款。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存款被盗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其已尽了提醒告知义务,按照同业对ATM机的要求,其安全保护措施已做到位。在犯罪分子安装仪器期间,另有3位在同一ATM机上操作过的客户都没有发生卡号和密码泄露情况,原告对ATM机上的安全提示视而不见致使其信息泄露,原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对原告存款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存款被盗是由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也积极配合原告及公安提供相关资料,被告已尽责,其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的储户,保障其储户存款安全是被告应有的责任。现原告存款被盗系不法分子在被告的ATM机上安装了仪器致使原告帐号及密码信息泄漏,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没有及时检查及发现其ATM机上被人安装仪器,对此,被告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护义务。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谭敏燕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富民路72号 邮编:421600 诉讼服务电话:0734-6368535 涉诉信访电话:0734-6368548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34-6368520 举报邮箱:qidongxst@qq.com qdxfysh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