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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身份受歧视 法院判决把权维
作者:周铁军  发布时间:2010-04-01 09:08: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周某诉被告祁东县洪桥镇祁丰村某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分配给原告周某土地补偿费和出租土地租金款共计4742元,依法维护了系“养女”身份的原告周某的合法权益。

  1984年10月19日,原告周某出生后不久便被被告组的村民周某收养。同日,周某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落户在被告处。2008、2009年间,被告组里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加上一些闲置地因出租而获得一些租金,被告决定将这些钱分配到人。在制定分配方案时,被告认为原告周某在被告收养时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其养父的收养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决定不将原告周某列入分配对象。为此,原告周某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土地租金款,均遭被告拒绝。于是,原告周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该院审理认为,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享有自己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权益。原告早在1984年10月19日被周某收养并落户在被告处时就已经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今已有25年,理应享有与被告组内其他成员同等权益。被告未向原告分配上述款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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