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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0-04-07 14:13: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祁东县金创炼铁有限公司向被告管某龙借款70000元。2009年4月10日上午,被告管某龙持现金到祁东县金创炼铁有限公司交款。该公司财务人员要求其将款存至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祁东县支行白地市营业所开设的廖少元的账户上,并派人随同一起存款。随同人员为被告管某龙填写了一张70000元的存款单,随后由被告管某龙在原告处办理存款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告处工作人员向被告出具了一张70000元的无折存款回单。祁东县金创炼铁有限公司凭存款回单向被告出具了一张70000元的收款收据。4月10日下午,原告在对账时发现现金短款10000元。原告随后通过调取视听资料认为被告实际存款60000元,遂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被告认为其存款金额为70000元,不予返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对当天的该笔业务的视听资料进行证据保全。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存款现场经过的只有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虽然被告认为该视听资料存在盲区,但该视听资料完整地显示了被告本人在柜台外清点时现金为五捆一万元和一叠未捆好的现金,原告工作人员在清点后重新捆扎的现金为六万元,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未捆好的现金为一万元。被告对其辩称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法院判决】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实际发生的存款业务金额为60000元,因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存款60000元误录入为存款70000元,造成被告获利10000元,该10000元属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案经调解不成,遂依法判决管某龙在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祁东县支行现金10000元。

【法官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处理原则的设定。古彦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什么“道”?合法之道。不道之财不取,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行为的定义和设定的处理原则,就是将这种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存款时因原告工作人员失误,将6万元当作7万办理存款手续,这多出的1万元对于被告来说,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属不当得利,于德于法被告都应当将该1万元返还给原告。

(研究室 蒋宪军)
责任编辑:蒋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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