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唐某华于1998年初与被告陈某秀之女谭某慧登记结婚,2000年生女儿唐某颖。2004年,原、被告等共同出资建成位于县正东路252号的五层楼房。楼房临街的前半截,归陈某秀夫妇及儿子所有,后半截五层套房屋归唐某华夫妻所有。2007年12月4日,唐某华与谭某慧因感情问题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夫妻共同房屋归唐某华所有,房屋相关债务由唐某华偿还。此后,唐某华向信用社偿还了10余万元贷款,并将房产证转到个人名下。唐某华与谭某慧离婚前,被告陈某秀一直居住在唐某华夫妇二楼套间照料外孙唐某颖。唐某华离婚后,被告陈某秀以照看外孙唐某颖和唐某华对房屋没有出资,不享有产权为由拒不搬出唐某华二楼套屋,并将唐某华一楼房屋对外发租,收取租金。经协商未果,原告唐某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秀搬出占住的房屋,停止侵害。
【法院判决】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房屋属于原告唐某华所有,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证等证实,足以认定,原告对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占用和发租,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陈某秀从原告唐某华二楼的套房中搬出,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
【法官评析】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被告陈某秀以照看外孙等为由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原告一套房屋,并对原告的一楼房屋擅自对外发租,收取租金,侵害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案系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原告基于某种特殊原因只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而未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或返还擅自出租一楼房屋收取的租金,属于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如果原告同时提起赔偿或返还租金之诉,被告对造成原告的损失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