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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忽略安全隐患 雇主雇员各担其责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10-04-13 15:21: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归阳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108099.64元。

  2009年4月,被告高某承建雷某的房屋,高某雇请原告陈某等人为雷某建房。2009年6月10日上午,陈某在“人”字木架下拉水泥浆时,支撑泥浆拉钩的“人”字木架上的铁丝突然崩断,“人”字木架散落砸在陈某身上,陈某从楼上跌落地上受伤。随后陈某被送住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药费29033.79元。经司法鉴定,陈某的伤构成二级伤残,确定为终生护理依赖。陈某认为身为雇主的高某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为此陈某多次找高某协商解决,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陈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6199.2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主雷某将房屋工程发包给被告高某承建,雷某与高某之间系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与承揽人关系,被告高某承担房屋工程后雇请陈某等人修建房屋,其与陈某等人之间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被告高某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的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并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但被告高某并未采用安全设施吊运水泥浆,仅用铁丝扎个“人”字木架便开工,被告高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某明知被告高某没有承揽建筑工程的资质,且在雇佣活动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108099.64元。
责任编辑: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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