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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检举诽谤他人,法院判停止侵权
作者:颜大庆  发布时间:2010-04-19 08:35: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停止对原告屈某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陈某自2006年以来多次向信访部门和祁东县公安局反映县公安局干警屈某勾结黑道奸宿一女子并生了一个小孩,后将小孩淹死火化等问题。祁东县公安局组织联合调查组调查后,查明陈某反映的问题纯属虚构,不能成立。但被告陈某就同一问题于2008年和2009年又纠缠原告屈某,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不止,给原告屈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名誉损害,屈某遂起诉来院。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反映原告屈某的问题,经有关部门作出结论后,陈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继续纠缠原告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系陈某借控告、检举之名侮辱、诽谤原告屈某,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侵害了原告屈某的名誉权。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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