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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市场不幸受伤致残
市管中心失职被判担责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0-04-21 10:19:40 打印 字号: | |
  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被告祁东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被判决赔偿原告陈某在河洲镇集贸市场被成衣行挂衣的铁丝头戳伤左眼致残的经济损失40,214元。

  原告陈某家的门面房在祁东县河洲镇集贸市场第五厂棚对面。2009年7月13日晚上,原告陈某在该集贸市场第五厂棚的商品柜台板上乘凉。晚8时许,陈某准备回家遂从柜台上下来,跨过混凝土台阶,不料被上方横拉的铁丝戳伤左眼。受伤后,原告先后在南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等地治疗,共花医疗费25680.57元。经诊断,原告的伤势为“左眼球穿透伤,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势为七级伤残。经核定,原告包括伤残金在内的各项物质性损失合计为134,046.67元。河洲集贸市场成衣行内曾多次发生悬挂的铁丝刺伤人的事故,相关人员也曾向被告反映,但未引起被告重视。事发后因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鉴于陈某年仅12岁,2009年11月2日其母以陈某名义将祁东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34,406.67元。

  被告祁东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辩称,祁东县河洲镇集贸市场成衣行挂衣所挂铁丝系市场经营户所挂,不属于被告提供给经营户的经营设施,原告请求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市场经营户而不是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成年,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识能力,且其家临近市场,明知成衣行厂棚内所悬挂的铁丝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时,农贸市场系市场经营场所,并非原告回家必经之道,原告完全可以绕道回家,但为图方便却选择从厂棚内跳跃跨台阶回家,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眼睛被铁丝头戳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祁东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作为祁东县河洲镇集贸市场的管理者,对河洲集贸市场成衣行内悬挂的铁丝多次伤人未予重视并及时排除,导致市场存在安全隐患,系安全管理上的失职,被告对原告损害亦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情,应以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案经调解未成,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蒋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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