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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视野下法官的品格与追求
作者:周春容  发布时间:2010-04-22 16:54:08 打印 字号: | |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美好的社会理想,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对于人民法官来说,最重要的是树立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契合的法治理念,尤其是司法价值理念,并在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保持人民法官本色,发挥品格力量,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断进取。

  法官的产生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必然结果。法官之为法官的意义不仅在于惩治犯罪、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公正司法来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推进法治进程,满足人们亘古以来对如何实现社会正义这一理想的追求。当今时代赋予了人民法官一个重大命题:人民法官当以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责任?公正、廉洁、为民,这就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

  一、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解读

  一种价值观就是一面旗帜。树立怎样的价值观,将直接影响和指引着一个人的行动。新时期的人民法官鲜明地亮出“公正、廉洁、为民”这面旗帜,就是要昭示人们,不论社会思想观念如何多样多变,不论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怎样的变化,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不能动摇,而且要成为全体人民法官更加自觉维护的思想基础。公正、廉洁、为民,精炼地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

  (一)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公正

  “法是善良公正之术”,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公平正义是民之所呼,也是时代潮流,比太阳更有光辉。只有在一个讲求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展成果才会真正为广大人民所共享,个人的尊严和幸福才会更加真实可靠,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才会有根本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才会有坚实基础。

  在一个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实现社会和谐的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一个拥有良好的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这套社会机制必然要以法治为支撑,而这无疑对在实现法治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人民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法官必须要履行好职责,在保证自身公平、正义的同时,通过透明、公正的程序来增强说服力,获得公众的信赖,并逐步培养社会公众的现代法律意识,缩短认识差距,从而获得公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可、服从和支持,逐步树立起司法权威。

  (二)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廉洁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历来十分重视党的作风建设。因为党风问题不仅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它更与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在民众反腐败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经济发展对政府廉洁要求越来越清晰、具体,腐败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大障碍,运用刚性约束手段治理腐败,这不是可不可以做的问题,而是不得不做的问题。一个廉洁而守法的政府,这是民众的底线。  

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司法廉洁与否,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人民法官,既是时代的明镜,又是人伦的雅范,始终处在社会矛盾和重大纷争难题的“风口浪尖”,肩负着神圣的使命,这决定了法官必须“廉”字当头,将廉洁作为立身之本。没有法官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的公正。

  (三)和谐社会的最终要义——为民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依靠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法官何为“人民”法官,就是要求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神圣职责,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这就为人民法院的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确立了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标准,揭示了追求司法高效的内在动力,明确了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根源,提供了破解司法难题的智慧和力量源泉。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处理问题时必须始终坚持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法院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最终目标,真正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

  二、倡导和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方面。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在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极强的现实针对性。而大力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项重要工程。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人民法官必须以党的政治理念作为自己的政治信仰,以党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自己的价值取向、支撑自己的理想信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大力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官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们的思想大活跃、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境内外情况瞬息万变,国内维稳压力持续增大,这些都对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挑战和要求。因此,必须在提高司法能力的同时,大力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必须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法官及其法院工作人员的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须深化“八荣八耻”教育,不断增强法官及其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使每一位干警都知识荣辱,求上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只有使广大法官确立起与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核心价值观,应对复杂多变审判需求才能有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和强大的精神支撑。

  (三)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 在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之际,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体制的变迁。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性中最阴暗、最丑恶的一面尽情地展现在各行各业的社会舞台。与此同时,人民法官们处于一种非常微妙的境地,一面是辛苦的工作和微薄的待遇,另一面是手中的权力和各种诱惑;一面是正义的感召和道德的约束,另一面又是不肯安于现状的私欲的驱动。此时此刻,我们的法官将如何抉择?少数法官的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动摇,经受不住金钱、权力的诱惑,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而如何应对西方司法文化思想的冲击和各种腐朽价值观念的流毒,则是摆在法院队伍建设面前的重要课题。必须大力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依靠正确的价值观来引导法官,为广大人民法官成长成才、提高素质,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为人民法官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人民法官。

  三、如何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注重教育培养。作为法官仅仅具有广博的知识、聪明的才智和敏捷的思维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有政治上、道德上的坚定性以及职业道德品质和情操上的崇高性。由于司法活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司法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职业良心。因此,在强调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要注重对广大法官的教育培养。通过教育培养能使人民法官克服各种模糊认识,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和包括得失观、荣辱观、生死观等在内的正确人生价值观。教育培养要把科学正确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输入人民法官的头脑之中,进行正确的启发引导,从根本上提高其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使他们真正懂得“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要坚持不懈地对法官进行忠于宪法和法律,司法为民为主线的职业道德教育,要让法官清醒地认识到,法官的“上帝”只有宪法和法律,只有公平和正义,只有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凭借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执行权谋取任何私利。要时刻牢记廉政规章制度,任何时候都不能越雷池半步,坚决守住法官行为底线。

  (二)营造良好氛围。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要着力营造良好的思想氛围以及积极向上的学习工作环境。首先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一人影响一片,以一片带动群体。要深入总结宣传具有鲜明时代特色、代表发展趋势的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引领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将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通过有形的方式“实体化”,让广大法官感觉能够“看得见、摸得着”,使法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其次,法院领导干部要起好带头示范作用,要做学习、践行和传播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模范。这不仅是对法官的一种示范和导向,一种激励和鞭策,也是自身接受教育、查改问题、提高素质的实际需要。领导干部应该坚持联系实际,深入实践,务求实效。以积极向上的思想境界和工作姿态来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以身作则,引领风尚,端正价值追求,纯洁思想道德,做到学为人师、行为示范。

  (三)加强文化渗透。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既具有历史的传承性,又具有现实的时代性。法院文化的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影响着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人的思想变化,具有传播思想、陶冶情操、规范行为的功效。各级法院可通过借助载体,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培养法官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如采取制作廉政宣传栏、廉洁自律警示牌、发放廉政卡片,开展廉政知识竞赛、理论考试、上党课、观看电影录相等形式,进行不间断的廉政教育,使廉政文化深入人心,强化法官的廉政意识;坚持用正反典型对法官进行激励和警示,广泛深入地宣传那些崇尚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先进人物的事迹,用身边的典型激励法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用高尚纯洁的法院文化作支撑,以丰富法官生活,陶冶法官情操,维护法官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借此来引导法官将系统推行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官自觉的精神诉求,努力把外部施加的影响变成每个法官的自觉行动。

  (四)用心实践历练。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重在实践,贵在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只有融入到履职实践中,才能实现经常化与具体化。为此,特别要注重把学习培育渗透到人民法院日常工作和重大审判活动之中,把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等重大活动作为抓好学习培育的重要平台,锤炼磨砺,检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成效。一要坚持职能性与政治性相结合,突出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把服务大局作为培育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二要坚持司法性与人民性相结合,彰显为民情怀。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积极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强化司法调解,完善为民举措,彰显司法为民情怀。三要坚持专业性与群众性相结合,强化公正意识。审判的生命是公正,公正来自群众的认可。人民法官要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审判追求,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四要坚持职业性与开放性相结合,锤炼廉洁作风。开放、多元、动态的社会环境中,法官个人的言行和个案的裁判结果,都可能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因此,人民法官应该谨言慎行,坚守秉公执法、无私无畏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始终做到公正廉洁执法,以良好的形象赢得社会和公众的尊重。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都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换言之,法官的品格与追求直接影响着法律的顺利实施,影响着法治社会进程的缓慢。如果说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倘若能不断加强对“守门人”的品格培养和正确引导“守门人”的价值追求,让他“头顶是灿烂的星空,心中是崇高的道德法则”,正义的防线将更加巩固,我们的社会也将更加和谐美好。
责任编辑:周春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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