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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作者:詹靓  发布时间:2010-04-28 08:41:50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离婚不仅对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甚至之于整个社会也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本文将通过对我院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根据统计的数据显示,我院2008年、2009年、2010年1至3月份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分别为573件、514件、96件,分别占当年各类民商案件的62.08%、54.8%、58.54%。虽然近几年婚姻家庭案件所占的比重有所下调,但是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尤以离婚案件为甚。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1、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导致离婚。

如今许多人都是通过相亲这种方式来认识对方,相处的时间短,没有进行深入的沟通,缺乏婚姻基础,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便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

  2、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离婚。

一些当事人到法院请求离婚,仅仅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家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引发口角,继而大动干戈,从而导致离婚。

  3、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多。

夫妻双方因外出务工长期处于分居状况,沟通交流的时间相对较少,感情变淡,从而耐不住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结新欢,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又或者外出务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新事物,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较之过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往往想不劳而获,从而沉迷于“买马”等一些赌博活动,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而导致离婚。

  4、调解结案率高。

随着人们不断接受新事物、新观念,现在大家能以一个平和、正常的心态来看待离婚,这就使得离婚案件的审理能在一个相对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也比较容易展开。

  二、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多。

  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务工,不与家人联系,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缺席审理的情况,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往往无法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难以断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的情况无法查明,子女的抚养问题也难以处理。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成为难点。

  一般离婚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却在共同财产上绞尽脑汁,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这就使得法官 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3、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

  离婚后,夫妻双方由于要组建新的家庭,而不愿将“拖油瓶”带到身边,只是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看,每月或每年只是例行公事的给付一点生活费,对孩子疏于管理,使得这些孩子缺乏父母的关爱,脆弱的心灵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等方面出现断层,甚至扭曲,较容易引发犯罪。

  三、对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问题解决的建议:

  1、加强司法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

  2、加强对离异家庭孩子的保护。

  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非抚养方的探视权。法院可以时不时向离异家庭的孩子所就读学校及居住地的居委会了解情况,掌握离异家庭子女的动向,防止其成为问题孩子。

  3、加强做好调解工作。

  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只要有一线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判决,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开庭妥善处理婚姻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家和才能万事兴”,只有家庭和谐稳定了,才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詹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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