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1前夕,祁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地霸敲诈勒索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勇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石某某承包了祁东县洪桥镇石门小区第13栋和第14栋商品房建设。2008年5月,石某某拟动工兴建第14栋商品房,被告人江某勇相约同案人江某文(已判刑)找到石某某,以工地所占土地原为其组上所有为由,采取阻工、言语威胁等方式要求石将建筑材料的运输交由他们二人承包或者补偿“运输差价”。石为了早日开工,被逼无奈作出妥协,请开发商唐某某出面协调,于2008年5月25日达成“补偿协议”,补偿江一组及被告人江某勇和江某文现金15000元。其中,江茹生代表江一组领走“补偿款”4000元,被告人江某勇领走“补偿款”11000元,被告人江某勇除自留9000元外,分给江某文赃款2000元。
案发后,江某勇为逃避打击潜逃广州,2010年1月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塘夏分局抓获归案。诉讼中,被告人江某勇主动退出赃款9000元。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勇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勇系初犯,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因患肺结核等疾病需要治疗,核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