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祁东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周某因当街抢夺她人金项链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9年10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周某在祁东县洪桥镇县正路“达芙妮”店门口见走在前面的黎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遂趁黎某不备之机,从她身后将项链抢走,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周某于当晚10时将项链典当给 “兴隆”典当行,得赃款3470元。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5120元。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周某系HIV患者,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