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岁余幼儿诉请抚养费纠纷。案经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抚养权的调解协议。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徐某与被告彭某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尔后同居生活。2009年3月6日生一女孩,即原告。同居期间,徐某与其父亲共同经营一家小超市,被告总认为徐某替父打工,没有将每天的营业收入交由她管理,双方为此事争吵不休。为此,徐某父亲同意每年给徐某一万余元钱的工资。2009年5月2日晚10时许,被告再次因此事生闷气,扔下嗷嗷待哺的原告,回了娘家并拒不见徐某及其家人。2010年1月份,徐某得知被告出嫁的消息,于婚宴当日前去解决原告抚养问题,双方发生打斗,派出所和司法所先后进行了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被告既不愿意抚养小孩,也不愿意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向被告讨要抚养费。
庭前调解时,承办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出于便于照顾孩子和利于孩子成长的目的,分析了孩子由父或母抚养的利弊,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由被告抚养至成年,被告不要求原告父亲给付抚养费;原告父亲在每年春节期间探视孩子两次。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一岁多的小姑娘重新感受到了母亲怀抱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