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房屋土建工程施工作业时跌伤,房主因建筑商无建筑施工资质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庭前成功地调解了这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房主郑某于2009年7月将房屋建设项目发包给建筑商张某,建筑商张某雇请原告李某从事土建工程施工作业。2009年10月2日10时许,房屋进行第一层中间混凝土横梁施工,原告从事混凝浆倒模工作。因装混凝浆的胶桶提手突然崩断,原告从横梁模型旁的脚手架上跌至地面,致伤胸部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和左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分别构成六级和十级伤残。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跌伤所遭受的损失12300元、六级伤残金45125元和被抚养人生活费20928元,共计78353元。
因本案三位当事人愿意进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在原告的家中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让二被告清楚地认识到,房主郑某将房屋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商张某,原告是建筑商张某的雇员,原告的伤势系从事雇佣活动所遭受的,二人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三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