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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驾驶酿车祸 二车主同等担责
作者:旷鹃 唐岩  发布时间:2010-06-07 10:31: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宣判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以外,引发该起交通事故的二车主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40817.73元。

  2009年5月23日11时10分,张某驾驶湘D63809微型普通车从祁东县洪桥镇驶往白地市镇,途经洪桥镇曙光村时,途遇驾驶湘D66753小型普通客车相向行驶的肖某,因均未按规定线路行驶,二车迎面相撞,致使乘坐在张某车上的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的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因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后不一,先后认定肖某负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肖某不服,向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请复核。经复核,张某、肖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并多次请求交警调解,肖某及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衡阳分公司”)、张某及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衡阳支公司”)均参与了调解,但肖某、张某及上述二家保险公司均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肖某、张某、财保衡阳分公司和平安财保衡阳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6569.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张某均未按规定的路线安全驾驶,导致发生本案的交通事故,被告肖某、张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在事故中无过错受伤,被告肖某、张某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因原告刘某系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被告平安财保衡阳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的伤势有继续治疗的必要,且鉴定中后续住院取骨折内固定装置是必然会发生的医疗,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以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财保衡阳分公司依法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38818.25元;原告刘某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40817.73元,依法由被告肖某、张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肖某理应赔偿原告刘某的部分,由被告财保衡阳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旷鹃 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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