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开展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回顾一年来的执行工作,现将该类案件的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理、执行案件数量、案件特点
我院2009年度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案33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为6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15件,其他赔偿案件为12件,全部执结的为13件,占案件总数的39.4%,部分执结的为5件,占案件总数的15.2%。案件的特点是: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结案率为零,原因为一是被告人认为我打伤了申请执行人,现我已受到了刑事处罚,判了刑,坐了牢,民事责任就两清了,不愿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因被告人正在服刑,目前大多缺乏履行能力,其亲属又不愿垫付,而造成结案率低。其中仅一件周大喜与周建军故意杀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现周建军已执行死刑,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目前该财产正在评估、拍卖当中,案件也一时不能结案。2、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结案率低,理由为一是找不到被执行人,曾有一委托执行案件,委托法院按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指明被执行人在步云桥镇街上,但是我们多次去步云桥调查,结果发现被执行人根本不在步云桥街上,该案无法执结;二是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没有与我们取得联系,不能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线索,加上外出办案、经费没有保障,造成委托执行案件结案率低。3、牵涉到被执行人为个人的赔偿案件结案率低,原因是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二是当事人缺乏履行能力,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牵涉到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案件,结案率高,基本上都能及时结案,如交通事故赔偿中,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又如周冬生与祁东县人民医院、金桥医院、湖南湘雅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贺巧云与祁东县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纠纷案,这些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基本上都能自觉履行,不需要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件便能执结。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工作机制。
我院就这类案件的执行机制为,当事人取得生效的裁判文书后,当事人提出书面执行申请交到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对特殊案件依职权移送立案庭,立案庭经过审查,进行登记,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交给执行局,再由执行局将所收执行案件登录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并登记后交办案小组办理此类执行案件。
三、实际效果
我院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对此评价较高。一是法院快速执行、不拖延,办案小组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我们执行周冬生与祁东县人民医院、金桥医院、湖南湘雅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办案小组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当天即向金桥医院和祁东县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金桥医院当天就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祁东县人民医院在接到通知后,五天之日就将其赔偿款项全部汇到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第二天我们又去长沙向湘雅医院发出执行通知,湘雅医院一个星期之内也将赔偿款项全部汇入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该案在一个星期之内就结了案,申请执行人对此非常满意。二是加大执行力度,对在执行过程中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如我们去年执行徐常平与屈金生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中我们先后五次找到被执行人,第一次把被执行人传唤到法院,通过做工作,被执行人当即交付了1万元赔偿款,第二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来,要求其在15日内再交1万元,但是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第三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来,被执行人书面保证15日再交1万元,但到时仍未交纳,结果第四次我们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第五次被执行人在拘留期满后通过其亲属将下欠执行款项全部交到了法院。又如在执行彭耀宝与徐俊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我们于2009年3月份就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交付赔偿款项,被执行人当即明确答应一个月之内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事后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兑现,打电话给被执行人也不接。为此,我们于2009年5月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发现其在农行有存款,即便冻结其银行存款,徐某无奈,只得到法院来求情,最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三是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祁东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过程中,认真做好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减少当事人上访,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如我们在执行周大喜与周建军故意杀人一案中,因周建军杀人已被处决,其牵涉到的执行案件有10多个,很多申请执行人一时拿不到钱,表示要进京上访或采取其他过激措施,执行人员在多方做好当事人息诉上访工作的同时,积极与市中院及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目前就周建军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当中。四是加大财产的调查力度,对一些虽一时不能执行的案件,也要下力气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将所调查的情况入卷并及时处理好。我们在执行广东法院委托执行王俊英与陈子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我们先后二次去被执行人陈子荣所在的蒋家桥镇,通过调查了解当地村委会和其隔壁邻居,发现被执行人陈子荣为单身汉,家里仅有一间土砖房也都快要倒塌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目前陈子荣不知下落,我们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及时函告了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处理。五是加大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如我院在执行李娇阳与彭小卫、彭军云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首先对彭军云采取了强制措施,履行了部分义务,之后又依法扣留了彭小卫的工资收入,彭小卫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已支付了其应赔偿的款项,但事后彭军云一直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彭军云现已涉嫌非法行医,我院现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存在的问题
我们通过一年来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对民事部分执行有抵触情绪,认为被执行人已受到了刑事处罚,坐了牢,民事责任也就免除了,因而大多数被执行人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二是就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的问题常常与当事人发生争议,致使部分案件不好执行。如我们去年执行李建设与将军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上判明保险公司在18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又与被保险人将军公司就赔偿范围免赔比率等又重新协商,将其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出一次交通事故要免赔多少等,双方达成协议,最终太平洋保险公司只支付12万元,剩余部分即拒绝赔偿,存在着保险理赔与法律规定脱钩的现象,造成执行工作被动。三是当事人通过申诉方式,由上级法院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造成一些案件目前无法执行。如我们在执行唐俊杰与赵人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后,就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最后作出裁定,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使得该案目前无法结案。
五、加强和完善这类案件执行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是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对每一个执行案件都要尽职尽责,及时执行不拖延;二是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各种限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义务;三是牵涉到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对其保险理赔责任要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写清楚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不能只写在多少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些笼统的判词,防止执行中不好操作。四是加大财政投入,对办案经费给予充分保障,我院就目前的财力,如果财政不增加办案经费,就不可能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做到及时调查财产、及时执行到位。五是要为执行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目前的执法环境不那么很好,有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被执行人把矛盾集中到执行人员身上,声明要对执行人员采取某些措施,如果不为执行人员办理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就很难发挥出,不利于执法环境的改善。六是继续完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对一时仍不能执结的这类案件中家庭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通过一定的途径给予救助,以减少申请执行人涉诉上访,有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