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何某在一次与他人的冲突中被对方损坏假肢,何某为索赔多方奔走无果,无奈之下求助法律。近日,祁东法院一审判决侵害人唐某赔偿何某损失2400元,还了何某一个公道。
何某因右前臂及左小腿缺失,湖南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为其免费装配了价值5800元的一个假肢。2010年1月28日,何某所在村民小组分配承包林地,同组的唐某与村民周某为分配方案发生争执,何某上前解劝时,唐某迁怒何某,辱骂并推搡了何某,双方随即发生扭扯,后被人劝开。何某回家后发现假肢腔裂口,已影响假肢正常使用,即要求村干部调解处理,但唐某一直采取回避态度。何某起诉到法院后,唐某亦拒不到庭应诉。
祁东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被告唐某与人发生争执,原告何某进行规劝时,唐某辱骂并推搡何某,造成何某的假肢损坏,系侵权行为,唐某应承担主要的侵权民事责任。但何某与对方相互推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某假肢损坏的细节,虽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但何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损害事实以及与损害事实有关的肢体冲突行为的客观存在,证据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并且,唐某推搡何某造成何某的假肢非正常受力发生损坏也符合生活常识。而唐某既没有提出辩解意见,也没有提供何某假肢损坏与其没有关联的反证,故对于何某关于其假肢在与唐某的扭扯中损坏的观点,应予采纳。何某的假肢虽为有关部门免费配发,但假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何某,故何某有权要求侵害人唐某赔偿。经核实,何某受损的假肢可以更换部分部件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为3000元,应按修复费用考虑实际损失,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