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起诉被告何某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合伙资金208374元及其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何某反诉原告周某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所造成的损失260000余元。案经两次开庭审理,近日,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就本诉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8月31日前返还原告实际投资款137173元。反诉部分原告何某撤回了起诉。
原告周某诉称,周某与何某于2008年8月19日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经营祁东县英达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周某自200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向合伙企业投资,共计投资208374元。2009年6月周某退出合伙,要求何某退还合伙资金。被告何某答辩期间提出反诉称,在建合作社时由于周某的盲目施工造成损失263800元,要求周某赔偿。
案经多次调解未果,双方矛盾激化,互不退让。第二次开庭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如果判决结案难免案结事不了,双方因此可能反目,甚至结仇,遂决定继续做调解工作。2010年7月16日,承办法官利用周末休息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再次进行调解,经过3个多小时情理法的沟通,双方由剑拔弩张到平心静气再到相互退让,终被法官的诚心所打动,当即握手言和,达成了以上调解协议,何某一并撤回了反诉请求。